港北水批〔****〕2号
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央厨房食品加工车间项目取水许可的函》和《取水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已审定的《中央厨房食品加工车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西郊贵港瑞康饲料厂内,地理坐标:东经***°**′3.**″,北纬**°7′**.**″;本次项目建设地址距港北区人民政府约2.***,距贵港市中心约4.***,紧邻****北环路省道,主要产品为生产各类预制菜肴、速食餐桌食品,项目区进场道路为水泥路面,交通条件比较便利,产品的运输配送方便,项目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井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西郊贵港瑞康饲料厂内,项目厂区东北侧约***,取水井地理坐标为东经***°**′4.**″,北纬**°7′**.**″。年取水量为4.***m³,日最大取水量***.**³/d。。
*、该项目所取的地下水取水量为4.***立方米,在控制范围内,符合取水要求。
*、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总量、河流水文情势、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单位应落实《中央厨房食品加工车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
*、该项目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日的*个月内,需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申请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项目正式取水后,需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加强取用水管理,做好取水台账,于每年**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取水计划。按时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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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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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水批〔****〕2号港北区水利局关于中央厨房食品加工车间项目取水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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